2014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一章: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2.会计人员离职;
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
4.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5.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6.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此外,移交人员因病不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交接中的监交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相关工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贯性。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3.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应当承担上述2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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