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一章: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会计机构的概念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制定和执行会计制度,组织领导和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1.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主要指中央和地方设置的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如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会计事务管理机构。
2.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业务部门一般都设置管理本系统范围会计工作的机构,如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财务会计司、省级各厅、局设置的财务会计处等。
3.单位的会计机构。一般单位都设置财务会计处、科、股或部等形式的会计机构。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办理本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正确及时地向管理者和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二)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个层次:
1.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实行代理记账----中介机构。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概念―――中层领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在相关机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指定的对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的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会计法的约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1.地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2.任职条件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3.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一部分,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第二部分,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4.总会计师的权限
5.设置
(五)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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