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一章: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从事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同属外部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政府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政府,社会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是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就二者的监督对象而言,政府监督带有强制性,必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可依法委托接受或依法选择接受;
三是监督行为的成本不同,政府监督不向监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是政府拨款,社会监督是营利性机构,需要收费,主要是向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收费;
四是监督结果的效力不同,政府监督有权对监督对象采取通报、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手段,社会监督的结果只能起到向委托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说明的作用,无权对监督对象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还有一种监督行为也应属于社会监督,即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应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除以上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办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会计培训、代理企业注册登记、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以及财务、税务、投资咨询服务等非法定业务。
(四)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其他内容
1.《会计法》对社会监督的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2.对社会监督主体保护的规定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收到单位和个人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3.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就是授权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因利益驱使违法执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其他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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