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第一章: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1. 概念和意义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各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加:业务往来单位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
(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内容
1.政府监督的法定注意事项
(1)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3)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尽的保密义务。
2.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法定义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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