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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常州市会计继续教育报名时间什么时候开始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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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现将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常州市(一市五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自2021年5月1日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四、继续教育方式

2021年度常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培训方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办理学分折算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分为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三种方式。

1.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登记将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2.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并明确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常州考区考试通过单科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3.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办理学分折算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通过学分折算查询模块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七、考核评价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我市《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做好日常测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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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常州市会计继续教育网 责任编辑:fly2008 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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