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徐州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2016年《财经法规》考纲学习三
考点、票据的种类(2016年注意多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注意】其他都是非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票据的当事人(2016年注意多选)
1.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将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注意】考试的时候看清题目问的是当事人,还是基本当事人或非基本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7个全要选。
考点、票据的权利(2016年注意多选题)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 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 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 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考点、票据的行为(2016年注意多选题)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注意】票据丢失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票据的转让都不属于票据行为,比如挂失止付。
考点:票据记载事项(2016年注意单选、多选)
票据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考点:票据签章(2016年注意判断题)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注意】不是票据无效而是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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