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范围、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相关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事项作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产管理范围调整
1. 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上划后,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2. 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垂直管理体制取消后,省工商局本级、省质监局本级、省食药监局本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
3. 省中医药局、省道口办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分别调整为由其主管部门省卫计委和省经信委代为管理。
二、资产处置权限调整
1. 实行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资产的处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2. 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处置的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原规定单项和批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的,现调整为均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的处置,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3.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处置,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事项仍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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