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次徐州会计培训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1.主体。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重点提示】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是不包括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
2.采购资金来源。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3.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四条原则,即: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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