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
财政部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和调整,预算编制,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预算绩效管理以及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等事项,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办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从严控制设立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且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转移支付。
《办法》规定,专项转移支付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和项目退出机制。财政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结果,区分情形或取消、或调整、或整合。
《办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专项转移支付三年滚动规划。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并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障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属于委托类专项的,中央应当足额安排预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担类专项的,应当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可以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转移支付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当逐步统一规范。属于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应当严格控制资金规模。同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应当低于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总体增长幅度。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采取因素法的,应当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采取第三方评审的,要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 逐步推动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同时,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和分配的参考因素;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7日发布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同时废止。据记者了解,《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共有五章十八条内容,而新印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共有八章五十六条内容,对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多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71号文),目的是解决现行转移支付存在的多种问题,也是新《预算法》顺利实施的一个重大支柱。71号文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转移支付的结构调整和对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规范管理。针对专项转移支付目前的弊端,71号文提出了清理、整合、规范等一系列措施,除此之外,还比较重要的是专项转移支付信息、程序、规则公开透明度,并且在政府年度预算报告中有比较详细的体现;同时,涉及更深层次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问题,借助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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