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会计考试网详细讲解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对于填写支付结算凭证的要求大家要理解记忆好
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1.2.10前面加零
日:1-9.10.20.30 前面加零
日:11-19前面加壹
注意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 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 “正”)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 “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
证明。
无效票据:
Ø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Ø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
Ø 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Ø 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Ø 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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