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相关事项的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类
2.会计帐簿类
3.财务会计报告类
4.其他类,报考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的移交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六)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两个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固定资产卡片待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两个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固定资产卡片待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库存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25年。
对于月、季度财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材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保管期限不同,分别为3年和5年。
其余凭证、账簿及其他资料是15年。
(八)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销毁程序
1.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由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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