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网告诉你会计工作中的交接注意事项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计工作的要求。
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根据规定,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程序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出现前述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形时,要提出交接申请,以便所在单位安排交接事宜。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接申请
会计人员出现前述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形时,要提出交接申请,以便所在单位安排交接事宜。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
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
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四种情况: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四种情况:
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第二,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第四,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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