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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会计网校: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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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会网

江苏财经会计网校: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规范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9号)、《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2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镇江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284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3日

 

镇江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3日

 

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规范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9号)、《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2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镇江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284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镇江市区(京口、润州、丹徒、新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资金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属地为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在镇江市区范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在镇江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第六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同期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且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建设项目予以奖励。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市属项目为主,公共建筑为重点。“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市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科学技术攻关、研究、集成应用,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制定,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七)除第(一)、(四)项外,如已享受中央、省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补助。

第七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和拨付方式

第八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标准

(一)绿色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二星级及以上的项目奖励10元/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在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10元/平方米;对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50万元,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建筑节能技术改造。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节能效果给予一定奖励

(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在项目确定后,综合考虑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新增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拨付方式

(一)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市财政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4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60%。

(二)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先根据理论年节能效益预计奖励资金总额,并下达预计奖励资金总额的40%,项目通过评估验收后,再下达奖励资金总额的60%。

(三)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在项目确定后,下达全部补助经费。

(四)项目未通过评估验收以及确定后半年内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单位需将已经下达的奖励资金退还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政策规定、工作要求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联合发布。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经市政府审定确认的项目,按第九条的规定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按季度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项目完成并已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承担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需要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单位需将已下达奖励资金退还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 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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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lan 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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