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信息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财政经济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要求和我厅2014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今年我厅继续组织开展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重点和内容
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底结束。检查重点和内容包括:
(一)开展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省市县联动检查。各市、县主要选择市内公共交通,包括轨道交通和道路交通(公共汽车)企业开展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长途客运企业检查。针对该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并开展绩效监督。联动检查通知另行下发。
(二)结合实际开展对其他重点行业的检查。除全省联动检查外,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切入点,重点检查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同时关注财税政策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等情况,开展全方位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要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201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省辖市检查行政、企事业单位户数原则上不少于8户,各县(市)检查户数原则上不少于4户。
(三)继续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财政部要求,将决算检查、专项检查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的线索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坚持双向延伸,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相互验证,提升会计监督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和内部管理等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挂名执业等违规行为,并关注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二、检查组织和工作步骤
在省财政厅统一领导下,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由厅监督检查局牵头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行由省市县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联动检查与分级实施检查相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联合监管的原则,由厅监督检查局牵头,厅会计处、省注协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一)人员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由省和各市、县抽调检查力量成立检查组实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统一方案和要求,由厅监督检查局和省注协抽调检查力量分头实施,省厅统一组织复核审理和处理,各市、县配合。
(二)工作步骤
1.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3年5月4日-5月23日):各市、县根据省统一要求确定检查名单、制定检查方案、做好组织培训、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
(2)实施阶段(2013年5月26日-7月31日):完成现场检查和复核审理工作。
(3)处理处罚和整理汇总阶段(2013年8月1日-9月10日)。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处理处罚公文制发、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省厅确定检查名单、制定检查要点、做好人员培训、发文布置等前期工作。
(2)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9月19日):完成现场检查和复核审理工作。
(3)处理处罚和整理汇总阶段(2013年9月22日-10月31日):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处理处罚公文制发、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三、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各县(市)于5月10日前,将上年度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附件3)、本年检查组织情况、查前公示信息等报送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于5月15日前,将所辖县(市)材料汇总后连同本级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上报省厅。
(二)各市、县检查开始后,每半个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我厅将择优在厅内网发布。
(三)各县(市)于9月1日前,将检查总结材料(附电子文本)报送至各省辖市。各省辖市于9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材料汇总后连同本级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厅。检查汇总材料,包括检查总结、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2、3)、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材料。对公交行业联动检查,要单独报送专项总结报告和调研报告。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地参加省联动检查以及自行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的主要措施和主要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统筹安排本地区的会计监督工作,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部门决算核查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小金库”治理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会计监督综合效应。要保障检查经费,确保检查顺利进行。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确保检查质量。进一步加强与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市、县财政监督机构在服务大局、服务财政中心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责任观念,将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等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将财政监督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建立复核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依法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并健全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应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应通过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切实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权威性,建立健全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
(四)严肃财政监督检查纪律。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财政监督检查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严格落实《检查人员工作守则》、《廉政守则》等各项规定,通过检查承诺、检查告知等多种防范措施,树立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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