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会计管理网: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灾害生产自救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省骆马湖渔管会:
6月份以来,我省淮北地区持续干旱少雨,部分地方出现较重旱情,给当前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为支持受灾地区灾后恢复生产,现将省级农业灾害生产自救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内容
(一)补助范围。根据各地受灾情况,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徐州、连云港、宿迁三市旱情较重的部分县(市、区)。
(二)补助内容。农业灾害生产自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因旱受灾的农作物、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的化肥、种子(苗),翻水所需柴油、电费等补助。
二、相关要求
(一)制定补助方案。补助资金下拨到市、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商农业、渔业、水利等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明确重点地区、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尽快组织实施,并于8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补助资金发放可以采取现金发放和实物补助两种形式,也可以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灾后复产工作。
(二)及时兑付补助资金。采取现金发放和实物补助形式的,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在做好灾情核实的基础上,建立现金或实物发放清册,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采取现金发放的,由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清册,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采取实物补助的,由县级农业口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发放到受灾农户,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拨付资金;采取统一组织抗旱翻水等形式的,相关行业部门要核实数据、及时结算,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统一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三)加强技术指导与资金监管。各级农业、渔业、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与服务,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防止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指导到户,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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