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信息网~2014年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使用税外,均应按规定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1.单位更名;
2.更换法定代表人;
3.住所、经营地点变化但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4.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5.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美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纳税人不再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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