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网~2014年江苏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发票
(一)发票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目前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行业和专用)、专业发票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以下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第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计税资料者。
第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第五,从l995年7月1日起,一般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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