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受理初审
条件:申请本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给复审人员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向会计处处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复审
标准:同受理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
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作出决定
标准:同受理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给会计处经办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登记
标准:同受理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信息录入数据库。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颁发证书
标准:
对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作出不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时限:自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受理初审
条件:申请本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给复审人员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同时向会计处处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复审
标准:同受理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
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作出决定
标准:同受理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给会计处经办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对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登记
标准:同受理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会计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信息录入数据库。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颁发证书
标准:
对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作出不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时限:自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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